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休闲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旅游用地指标和旅游规划、旅游项目统一管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纳入县、镇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以行政村为主体实施的旅游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4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0.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积极支持配合旅游(服务业、文化产业)调查统计、工作业绩突出的行政村、旅游企业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