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21〕28号)等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台州市本级政府数字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台州市本级政府数字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2022年12月14日附件:台州市本级政府数字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台州市本级政府数字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二)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大数据局按照职责共同管理,2.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数字化项目的申报、具体项目资金的管理,向市大数据局申报拟建设的数字化项目,(三)由市大数据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已申报的数字化项目进行审核,市大数据局从建设必要性、部门协同、数据共享、投资预算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初审,(五)市大数据局结合项目审核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和专项资金预算,(八)市大数据局可根据数字化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单位资金需求、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四、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市级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促进数字化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工作,各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市大数据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市财政局视情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二)信息公开市大数据局是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大数据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