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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海南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3-01-05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海南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函省财政厅、省统计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21〕96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建管〔2022〕312号),我厅起草了《海南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联系电话:65352853邮箱:jianguanchu2021@163.com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月5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我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激励作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21〕96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建管〔2022〕31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奖励从省外迁入我省的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注册在我省首次晋升为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以及建筑产值净增长企业的资金,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申报和奖励企业和奖励额度的认定工作,各市、县、自治县及各重点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注册企业奖励资金申报审核,(三)在我省注册的当年建筑业产值较2019年以来完成的最高年产值增加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第六条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基本条件,企业当年每净增产值达到1亿元,次年给予30万元奖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申报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统计局等部门对注册地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企业及所申报的奖励资金额度进行审查并组织形式审查抽查,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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