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现将《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是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尽职免责是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支小支农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损失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职责,第五条本指引适用对象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支小支农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办理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第七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开展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第九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第十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第四章尽职免责工作流程第十二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成立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第十三条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尽职调查、尽职评议、责任认定等环节,第二十条责任认定结果应当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公示,第二十一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安排具体部门负责尽职免责工作档案的管理,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尽职免责工作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