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商业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由所在社区按辖区网点设置规划安排建设场地,第十三条工业园区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由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辖区网点设置规划安排建设需场地,第三章回收经营管理第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选址、规模、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等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SB/T10719-2012),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要求的,第二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第三十四条建立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制定中山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指引,市公安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者经营行为的治安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非法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市应急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站点)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站点)经营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执行与经营活动以及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