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农规〔2022〕5号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四川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省级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12月28日四川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省级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省级重点服务组织(以下简称“省级重点服务组织”)是指自愿申报、县级推荐、市级审核、省级评定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第四条对省级重点服务组织的评定及监测,第八条省级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向服务粮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适当倾斜,第三章申报材料第九条申报省级重点服务组织应当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四川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省级重点服务组织申报表》,(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内部管理制度、组织章程、会议记录,(十一)市、县级重点服务组织证明材料等能反映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良好现状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条申报省级重点服务组织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应提交本组织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自愿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农业农村厅对市(州)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并颁发“四川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省级重点服务组织”标牌,第十三条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级重点服务组织按照评定标准进行核查,相关解读链接:解读《四川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省级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