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保科字〔202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券资金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及兑付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注册、创新券的申领及兑付所需材料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负责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市科技局负责按期组织专家对提交兑付申请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第十条创新券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开展与其创新活动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检验检测及购买技术解决方案等活动,第四章创新券的申领与使用第十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申领创新券,企业申领创新券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十三条审核发放机构对创新券申领材料进行审核,第十四条创新券仅限申领企业自身使用,第五章创新券的兑付第十五条创新活动完成后,企业提交兑付申请,第十六条创新券自领券之日起12个月内需提交兑付申请,第二十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是创新活动的责任主体,企业和机构3年内不得享受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