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信用监管、权益保护等相关活动,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生成信用评价结果,是指实施信用评价工作的行业信用管理部门,省内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补充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记录,为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查询与自身相关的信用评价结果提供便利,第三章信用监管第十条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基于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AAA、AA的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B、C的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第十二条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AAA或者AA的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第十三条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B或者C的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第十四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同步到省大数据管理部门、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开展联合奖惩的相关部门,第四章权益保护第十五条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对其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第十七条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第十八条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提出的异议申请或者信用修复的申请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