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适用范围(一)知识产权创造1.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的资助资金,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的资助资金,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的资助资金,2.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的资助资金,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的资助资金,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的资助资金,3.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项(专利项目奖)的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的资助资金,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单位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四)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1.对通过验收的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园区一次性给予20万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总额不超过1万元,第六条资金使用资助资金应用于相关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