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计划第十三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制定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博湖县支行共同下达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第十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博湖县支行制定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方案,第十六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需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及各批次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第十九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博湖县支行进行核定,第三章储存第二十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储备粮计划和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需按照承储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储备粮储存管理职责,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按照承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因管理不善或应急处置不力造成的县级储备粮损失,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需将每年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第三十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发行博湖县支行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县财政局、农发行博湖县支行分别对县级储备粮的补贴费用、信用贷款等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承储企业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需予以配合,第四十一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以及农发行博湖县支行在监督检查中,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等部门以及农发行博湖县支行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