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户加工型、贸易型企业每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①加工型外贸企业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②贸易型外贸企业增量部分每3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户加工型、贸易型跨境电商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单户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支持资源类产品进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支持地产品出口,对年地产品出口额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支持外贸企业创建品牌线上推广,单户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户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培育贸易双循环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其他,各县(市)政策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