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九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采购、销售和轮换,第二章计划第十二条县发展改革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局根据黔南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计划,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由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承储,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县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第三十一条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县财政局按合同约定将利息、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第三十四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农发行罗甸县支行进行核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农发行罗甸县支行在依法实施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县储备粮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第四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