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口岸街道戴集社区八组、九组、十组、十一组、十二组、十五组、十六组、十七组、十八组,口岸街道集成社区红旗组、三组、四组、五组、六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及社区集体,口岸街道张马社区一组、二组、三组、六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及社区集体范围内,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土地现状表单位:公顷拟被征(用)地单位权属类别总面积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合计其中:耕地口岸街道戴集社区八组组集体0.00160.0016000口岸街道戴集社区九组组集体0.13530.12740.124700.0079口岸街道戴集社区十组组集体0.09770.060.028200.0377口岸街道戴集社区十一组组集体0.12460.12460.096800口岸街道戴集社区十二组组集体0.07180.07180.064800口岸街道戴集社区十五组组集体0.00060.00060.000100口岸街道戴集社区十六组组集体0.3580.3480.269300.01口岸街道戴集社区十七组组集体0.25780.25220.196800.0056口岸街道戴集社区十八组组集体0.25110.25110.185600口岸街道集成社区红旗组组集体0.37550.37550.289100口岸街道集成社区集成三组组集体0.51930.02980.00050.09820.3913口岸街道集成社区集成四组组集体0.07840.07810.078100.0003口岸街道集成社区集成五组组集体0.10860.10860.103500口岸街道集成社区集成六组组集体0.24990.24840.245700.0015口岸街道集成社区集成七组组集体0.33360.26280.13140.0650.0058口岸街道集成社区集成八组组集体0.37880.37880.332300口岸街道集成社区集成九组组集体0.32950.27320.26520.05620.0001口岸街道集成社区集成十组组集体0.30950.30340.289600.0061口岸街道集成社区集体社区集体0.03110.000100.00030.0307口岸街道徐庄村东八组组集体0.08620.08620.083300口岸街道徐庄村东十组组集体0.05260.02760.02600.025口岸街道徐庄村东十一组组集体0.05210.04920.044700.0029口岸街道徐庄村东十二组组集体0.99530.37570.150800.6196口岸街道徐庄村西五组组集体0.19220.0014000.1908口岸街道徐庄村西六组组集体0.4230.024500.00020.3983口岸街道徐庄村西七组组集体0.02190000.0219口岸街道徐庄村西八组组集体0.04360.019000.0246口岸街道徐庄村西九组组集体0.00130.0013000口岸街道张马社区一组组集体1.82371.6320.35070.09270.099口岸街道张马社区二组组集体0.75260.47580.29410.00750.2693口岸街道张马社区三组组集体0.03260.02910.016900.0035口岸街道张马社区六组组集体0.50170.4410.19820.01440.0463口岸街道张马社区七组组集体0.07350.00880.001400.0647口岸街道张马社区八组组集体0.29380.21580.1140.0260.052口岸街道张马社区九组组集体0.78720.18560.09630.13160.47口岸街道张马社区十组组集体0.31680.13350.02070.01040.1729口岸街道张马社区集体社区集体0.00460.001000.0036合计10.46747.00354.09880.50252.9614三、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41.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82.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57.75万元/公顷,(二)青苗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执行,(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执行,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高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cmc.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社区、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1月28日)提出,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月28日,附图:附件(勘测定界图).doc高港区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