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2月24日成都市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业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评价、运用和监督管理,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主体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七条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采集、分类、记录,对信息主体、行业组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管机构开放用户端,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第十八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行业内授权查询的信用信息制定查询申请流程,依申请修复是指信息主体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向失信信息认定机构提出修复申请,信息主体符合失信修复规定的,第二十一条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信用修复记录档案,第二十二条信息主体对失信行为认定有争议的,依据信用评价结果推进信息主体分级分类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信息主体信用评级的动态管理,推进信息主体的信用承诺、培训、评价、公示、维护、修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