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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征求《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利用外资项目)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山市商务局 | 2022-02-22
根据《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15)、《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局对原“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商投资奖励项目)”进行修订,草拟了《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利用外资项目)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附件: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利用外资项目)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中山市商务局2022年2月21日(联系人:冯英姿,电话:89892332)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利用外资项目)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市商务局在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设立促进利用外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二条市商务局是专项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包括设置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受理项目资金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组织项目评审、跟踪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以及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等,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奖励对象、范围及标准第四条项目资金奖励对象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财政奖励:(一)年度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2000万美元及以上,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第六条申报单位应按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二)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应用于本企业在本市的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第八条市商务局根据评审意见或审核结果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对评审意见或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报单位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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