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单位:《青田县私人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青田县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6日青田县私人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私人建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私人建房是指村民以户为单位新建、拆建、扩建或改建供其家庭成员居住和使用的建(构)筑物,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第三条私人建房坚持规划引领、节约用地、统筹保障、盘活存量、合理利用的原则,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户有所居、面积限定、拆旧建新、依法审批”的方针,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合理保障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私人异地建房要符合城镇化发展方向,第四条私人建房要按照《青田县私人建房风貌管控方案及导则》中的主要元素、材质及色彩引导标准,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本县私人建房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