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辽盐改发﹝2016﹞3号)、《辽宁省省级食盐储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企﹝2016﹞630号)要求,按照相关工作程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拟定了2023年省级食盐储备承储企业及计划,为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现将承储企业及计划(见附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1月3日(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质疑,请于2023年1月3日前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轻工处)联系,联系方式:024-86892771附件:2023年辽宁省级食盐储备承储企业及计划表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