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春季农作物种子监管专项检查中,发现张某某经营的985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经查:张某某2022年4月初购进60袋985玉米种子,每袋30元,未经记载经营档案直接销售,以50元/袋出售40袋,二、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规定,四、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决定,粮食安全的前提是种业安全,经营者如实记载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保证种子可追溯,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规范种子经营行为、宣贯种子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