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部门: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对《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加快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景政发〔2021〕7号)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删除第31条: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申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予扶持,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通知自2022年12月20日起实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0日印发文件下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加快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pdf《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加快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链接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2/12/21/art_1229437988_24523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