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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景宁县人民政府 | 2022-12-21
对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Ⅰ级园区的运营企业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Ⅱ级园区的运营企业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电子商务园区的运营企业按不同等级每年给予运营管理奖励,给予Ⅰ级园区的运营企业奖励20万元,给予Ⅱ级园区的运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电子商务园区内按实际使用建筑面积给予运营企业租金补助,电子商务园区外纳统的电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场地租金补助,租用场地(办公、仓储等场所)面积按实际租用面积计算,给予5元/m²•月的房租补助,电子商务园区外的纳统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家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年销售额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国际邮递费用10%的补助,给予电商店铺运营主体一次性5万元奖励,给予电商店铺运营主体一次性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或个体户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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