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加氢站运营补贴、购置氢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氢能项目科技创新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第三章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加氢站含新建加氢站和改建加氢站,第六条加氢站建设按以下标准给予市级补贴:对于日加氢能力达到500kg/d的35Mpa加氢站,第八条申请加氢站建设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福州市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加氢销售价格标准给予符合补贴条件的氢燃料电池车辆优惠,(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第四章加氢站运营补贴第九条为鼓励加氢站运营企业寻找性价比更优的氢气来源,对符合福州市规划建设的加氢基础设施补贴标准的加氢站,按以下标准给予加氢站运营企业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第五章购置氢燃料电池汽车补贴第十条对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氢燃料电池汽车,(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第十二条对于符合补贴条件的物流车优先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第六章科技创新补助第十三条鼓励企业开展氢能源等关键技术研发,对获得市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的氢能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区域发展项目立项的氢能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第七章氢能项目推广应用扶持第十五条加大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力度,第十九条由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加氢站运营补贴、氢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贴、氢能项目推广应用扶持等申报工作,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加氢站运营补贴资金由税收收入所在地政府负责兑现,第二十二条申领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加氢站运营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购车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