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旭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培训场所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稽处字〔2022〕112号当事人:合肥旭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073944707Y主要违法事实:本案中,当事人合肥旭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培训场所,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依据: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2月16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