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2018年7月9日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能源消费量以及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权限由省、市、县叁级节能审查机关(经信部门、发改部门)或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开展具体的节能审查工作,(一)国家及省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省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工业项目,下同),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须由省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由省经信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县(市)区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但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能源消费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受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认真把关,节能审查机关应将项目验收情况及时报告节能主管部门,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第十三条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