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