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绿线、绿地及绿化设施,第七条城市绿线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第十八条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市绿化工作,第二节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三条县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政府组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一)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5%,(七)工业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河流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县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不小于30米的绿化带,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第三节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第五十条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将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在城市绿化活动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