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集群培育认定工作,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培育认定工作,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加强对集群培育发展的支持,鼓励省级产业投资基金、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支持集群中小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第七条将支持集群培育发展作为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公共支持集群建设和集群中小企业发展,加强对本地区集群培育发展的支持,第九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集群培育发展的经验做法、成绩亮点,梳理提炼各类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集群持续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集群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第十八条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省级集群发展情况的持续跟踪和监测,每年3月10日前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报送集群培育工作情况和省级集群发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