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年自营出口额达到3000万元至3亿元、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展会补助不超过30万元,首次列入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拟培育名单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列入第二轮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30强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给予奖励30万元,对当年度加工贸易自营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市外贸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原则上单个企业担保保函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本政策“(一)支持外贸企业做大做强”“(二)支持引育优质外贸企业”“(九)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出口”“(十五)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十六)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等事项可重复享受政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