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其他[发文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文单位]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实施日期]----[成文日期]2022-02-18[发文字号]发改财金〔2022〕271号[废止日期]----[发布日期]2022-02-18[有效性]有效发改财金〔2022〕2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民航局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