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地方经济贡献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奖励,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连续两年经济贡献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给予企业用工扶持(五)享受住房扶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六)享受招聘费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个企业每年享受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规定给予企业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三)给予电力市场化交易补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四)给予标准厂房建设补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五)给予购置智能制造设备补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十一)给予融资租赁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十八)强化行业自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十九)开展企业品牌评选,〔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