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总则、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报送与使用、监管措施、附则等内容,在监管措施部分,规定了差异化监管措施和处罚,并采取相应措施的监管过程,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予以配合,第七条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报送与使用、监管措施四个阶段,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风险提示、约谈、现场走访、要求整改等措施,(三)本年度在促进行业发展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收集的年度报表(附件1—5)应当于次年3月31日前报送银保监会,适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五章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公司风险严重程度开展差异化监管,采取提高信息报送频率、要求充实风险管理力量、进行风险提示和监管通报、开展监管谈话、提高现场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