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请州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水利基础设施,城镇基础设施(含新型城镇化建设),第四条州重点项目确定程序:(一)根据国家、省政策和州委、州政府重点工作任务,(二)州发展改革委根据申报情况,(三)州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州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州发展改革委根据上半年实施情况,经州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州重点项目名单,报州委、州政府,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协调调度或提请州发展改革部门协调调度,州发展改革部门对提请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报州领导小组或州人民政府研究推动,确需增加投资规模的须按相关程序报批,州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