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4日扬州市快递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服务的监督管理,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快递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在县(市、区)设置派出机构,第六条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快递企业优化快递服务网络布局,第十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明显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地域、服务时限、营业时间、资费标准、快件查询、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事项,第十五条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安全检查制度,第十六条快递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第十八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分拣快件,第二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提供快件寄递跟踪查询服务,第二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家安全、海关、保密等部门建立快递安全保障机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和负有相关职责的公安、国家安全、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第二十七条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加强安全检查和日常管理,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