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职责分工第一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绥宁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承储单位(企业)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分别履行以下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责:(一)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及资金的使用情况,(五)协商县发展和改革局处理县级储粮管理的其他问题,承储单位(或企业)对其库存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二章承储方式第二条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对代储单位的代储资格进行审定后,第三条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甲方)与代储单位(乙方)签订《绥宁县储备粮代储合同》,第八条代储单位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县级储备粮专账,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的出入库数量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为准,第四十一条代储单位于每年1月底以前提出年度内需轮换的县级储备粮数量、品种、储存仓廒,第四十二条代储单位根据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下达的轮换计划,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适时组织对县级储备粮轮换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第四十四条县级储备粮的轮空期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批准下达,第十章损耗与损失第四十九条代储单位要及时核实、上报县级储备粮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第五十五条离任交接人员包括代储单位负责人和县管县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负责人以及保管人员,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县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的代储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