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九条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数量提出建议,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给承储企业具体实施,第十四条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第十八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需及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第三十四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第六章利息费用补贴第三十五条市级储备粮发生的储存费用、利息、轮换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据实补贴,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分别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利息费用补贴使用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市级储备粮价格执行情况依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