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我区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和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范围(一)行业范围,扩大后享受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困难行业增加至22个,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可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二、缓缴期限符合享受扩大缓缴社保费政策的参保单位,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困难行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3月底,困难中小微企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按每名参加失业保险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四、缓缴申请条件申请缓缴的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参加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四)申请缓缴单位必须承诺缓缴期满后及时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缴清,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2023年1月起逐步补缴缓缴的费款,困难中小微企业工伤、失业保险费于2023年1月底前全部缴清,附件: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2.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及承诺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2022年6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