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推动全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22号)精神,形成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发展,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全市融资担保体系,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原则上不低于5倍,鼓励银行机构在担保放大倍数和风险分担比例等方面对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同等待遇,支持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联保、分保等业务合作,形成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信息共享、风险共担、互补发展的良好局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通过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能、争取合作银行让利等多种途径,重点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控制等工作要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各区县(市)政府、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进展和成效进行评估并通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应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结合与银行机构业务合作情况,专项用于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保费补贴,鼓励区、县(市)政府根据本区域实际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补偿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