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处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珠海市各行政区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或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部门、社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部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一)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1、用人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3、参保人员或其家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举报内容,第五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监督机构应在接到举报后,第七条监督机构受理的或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监督机构可告知举报人并不再作处理,经报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批准后予以重奖,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第十三条监督机构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当年的监督举报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