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修订了《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省科技厅委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第三条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是省科技厅对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以及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它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第六条基本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的信息,第七条良好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第九条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对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分别进行信用评价,失信信息的记录、保存和披露期限根据相关科技活动管理规定确定,第十四条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信息管理,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中产生的失信信息,省科技厅按要求将相关信用信息汇交至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及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五章信用修复第十五条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可以向省科技厅提出信用修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