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供应产业用地是指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作为供地方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上述产业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供地方将整宗土地以低于对应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的使用年期出让的供应方式,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将拟弹性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各县(市、区)政府或土地出让决策机构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供应计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出让(租赁)文件,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与受让人(承租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承租人(受让人)申请办理出让土地的条件及达到该条件的年限,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租赁期满转为出让及继续按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条件,受让人(承租人)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导致受让人(承租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年限开(竣)工或达成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条件的,依法转让后的土地使用年期为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剩余年期,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五、供后监管1.各县(市、区)政府为产业用地弹性供应的责任主体,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相关职能部门)2.受让人(承租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租金)收入的,未经市、县(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