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县级粮油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第六条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粮油储备的管理、轮换费用、贷款利息等财政资金,第九条县级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及其他组织具体承担地方粮油储备经营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县级储备粮油的出、入库计划应在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联合下达承储企业实施,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五条县级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县发展改革局应当组织对县级粮油储备进行入库前空仓验收和入库后数量验收,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入库(含轮换入库)的县级储备原粮以当年产新粮食为主,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完成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的出库和入库工作,第三十九条县人民政府依法动用社会责任储备后,第四十四条经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经县人民政府认可后由县财政粮食风险基金列支,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县级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储备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实施粮油储备监督检查活动时,第五十三条保管费用、轮换出入库费用由承储企业每年向县发展改革局报送《县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补贴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