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等相关要求,认真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极易产生转供电主体利用收取公共设施公摊电量电费的空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二、制定依据(一)《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96〕第8号令)(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三、制定过程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10月24日将《通知》(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13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四、主要内容《通知》以推进实现转供电服务更标准、收费更规范,明确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包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转供电主体应为具备计量条件的自用设施、终端用户、公共设施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设施,(三)明确公共设施公摊电量分摊方法和用户电费计费方式,包括:已安装计量表计、未安装计量表计的两类终端用户公共设施公摊电量(含损耗电量)分摊方法和用户电费计费方式等两方面,(四)明确转供电主体收费规范和信息公开要求,包括: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抄表计费周期、实行“阳光收费”等两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