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该办法主要是对《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关于实施浮动费率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对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用人单位每年所执行的费率按照以下办法确定:(一)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与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之积,本办法是对粤人社发〔2013〕13号开展用人单位浮动费率试点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试点的市,本办法对粤人社发〔2013〕13号关于缴费系数档次进行了调整,即其中缴费系数按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用人单位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四)用人单位在同一统筹地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粤人社发〔2013〕13号规定“用人单位在同一统筹地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也相应的将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缴费系数调整为按0.6计算,由于我省自2013年试点实施用人单位浮动费率试点以来,《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8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