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经营管理的商业综合体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确保商业综合体符合安全管理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应达成书面协议确定一个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共同委托一个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安全工作,第八条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第十二条县消防大队负责依法对商业综合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县委宣传部负责配合安全执法部门做好商业综合体内的电影放映单位(城市影院)、实体书店的安全检查工作,第十六条县教育体育局负责配合安全执法部门开展商业综合体内的体育健身场所、校外培训机构安全检查工作,第十七条县商务和康养产业发展局负责配合安全执法部门开展商业综合体内大型商超、餐饮企业安全检查工作,第十九条县国资金融中心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县属国有企业做好商业综合体内国有资产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供水、供气等单位做好与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及委托管理单位的衔接,第二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各景区管委会负责督促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协调明确一个单位统一管理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