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文件规定,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街道初审、区经济发展中心审核、区人社局认定,我区共有4家企业23人符合规定,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5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的,并按其为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自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经街道初审、区经济发展中心审核、区人社局认定,我区共有1家企业4人符合规定,现对拟发放2021年度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进行公示(名单详见附件),请在2022年12月1日前以电话、信函、亲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甘井子区人社局反映,联系电话:0411—81152608通信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社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纬路90号邮政编码:116031)电子邮箱:grsj_jyrck@163.com接待时间:工作日8:30—11:45、13:00—17:00附件:2021年大连市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11月25日附件2021年度大连市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