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惠州市惠阳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专门用于对合作银行为我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本办法贷款后产生的风险损失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偿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建立“惠州市惠阳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企业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合作银行为数据库内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区政府成立“惠州市惠阳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二)与数据库内的企业开展基金贷款业务1、按基金总额的10-20倍向数据库内的企业提供贷款,(三)对数据库内申请基金贷款的企业自行评审,第九条鼓励和支持本区各商业银行与基金管委会合作开展基金贷款业务,第四章入库条件及程序第十条基金管委会根据镇(街道)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合作银行推荐和企业申请等,数据库内有贷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合作银行申请基金贷款,合作银行按职责对贷款企业进行贷后跟踪管理,合作银行每月将基金贷款情况汇总报送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基金管委会有权要求合作银行提前向企业收回贷款,第二十条基金承担基金贷款损失补偿最高不超过30%,合作银行应向基金管委会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并提出补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