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第二章区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的认定第四条区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的认定条件:(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第五条区级孵化器培育单位有效期为3年,第三章区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第六条区级孵化器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每年1次,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的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发展方向明确,(七)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第八条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一)在孵化期间形成新的知识产权,经认定的区级以上孵化器(含孵化器培育单位)每年应按要求向区科技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相关材料和统计报表,第三章扶持办法与促进措施第十条鼓励各类孵化器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区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认定管理办法建设和管理,区财政分别按以下额度给予奖励扶持资金:(一)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单位,(二)认定为省级孵化器(即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的单位,(六)认定为区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的单位,第十一条支持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孵化器内在孵的初创企业、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申请区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人才计划专项、科技奖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