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经信装备〔2022〕20号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1〕345号)、《2016-2017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6〕1036号)、《关于调整2017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甬科合〔2017〕65号)、《关于宁波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甬经信装备〔2018〕134号)、《关于宁波市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甬经信装备〔2019〕10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16-2019年度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资金清算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2019年6月25日前在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销售机构,同时已获得国家资金补助且未获得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资金补助的车辆,三、清算申报材料1.销售机构清算申报材料依据甬财政发〔2016〕1036号、甬科合〔2017〕65号、甬经信装备〔2018〕134号、甬经信装备〔2019〕102号文件执行,2.清算车辆已获得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证明文件(清算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的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工信部清算中心出具的详细清单),四、申报流程1.销售机构向区县(市)申报,销售机构将相关清算申报材料于2022年2月21日前,各地经信部门于2022年2月24日前,将申请材料一式1份报送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五、有关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是确保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对申报材料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弄虚作假申报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靳鲁泉,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