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应急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专家的组织、使用和管理,第七条市应急局成立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局办公室(财务室)将费用支付到专家本人的银行卡账户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家的,不予支付专家费,并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专家费支出情况,由使用处室(单位)参照天津市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进行使用管理,由局专家费支付,第二十一条专家接受委托从事相关工作,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专家使用处室(单位)应及时反馈局规划发展处,由局规划发展处和专家使用处室(单位)共同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或按程序调整退出专家库,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应急局规划发展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25日,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时,2020年5月26日发布的《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