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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2-11-16
各市住建局、财政局、税务局,沈阳市房产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2021年7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明确了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认定标准,即“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为减轻企业运营成本,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现决定将我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认定标准调整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其他事宜请按照《公告》有关规定执行,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税务局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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