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乐山市技术攻关类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是指对目标明确的科技难题、关键核心技术问题,第三条技术攻关类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第二章条件要求第四条技术攻关类科技项目主要由企业或其他相关组织提出技术需求或技术难题,第五条技术攻关类科技项目发榜方是提出技术需求的单位,(二)承诺并有能力保障“揭榜挂帅”制技术攻关类科技项目研发投入和实施,第六条技术攻关类科技项目揭榜方主要为具有研发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法人单位(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股权关联体),第三章项目流程第八条“揭榜挂帅”制技术攻关科技类项目管理主要包括榜单征集、遴选发榜、揭榜评审、对接公示、立项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环节,发榜方填报“揭榜挂帅”制试点项目需求,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征集的项目需求进行论证,市科技局组织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发榜方,市科技局组织发榜方、揭榜方对接,发榜方、揭榜方共同制定项目可行性方案,第九条“揭榜挂帅”制技术攻关类科技项目的发榜方和揭榜方应认真履行揭榜协议各项约定,第十条“揭榜挂帅”制技术攻关类科技项目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揭榜挂帅”制技术攻关类科技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换发榜方、揭榜方。